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291号颁布时间:1999-05-19
1999年5月19日 国税函[1999]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企业及时出口收汇,降低出口商品成本,推
动出口增长,国家规定,1999年继续对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实行每美元贴息
3分钱,对1999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比1998年增加的部分,每美元贴
息0.10元。对这部分出口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