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9]291号颁布时间:1999-05-19

     1999年5月19日 国税函[1999]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企业及时出口收汇,降低出口商品成本,推 动出口增长,国家规定,1999年继续对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实行每美元贴息 3分钱,对1999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比1998年增加的部分,每美元贴 息0.10元。对这部分出口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