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27号颁布时间:1994-02-08

     1994年2月8日 国税发[1994]027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 了支持企业集团发展,增强企业集团凝聚力,现对大型企业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 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55家),其核 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 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环节确定后,企业不得自行改变。   二、企业集团在办理合并纳税申请时,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下述资料或文 件,并抄送核心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一)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缴库地点;   (二)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三)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   三、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 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 再由核心企业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未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并签字盖章的,一 律无效。   四、合并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年度发生亏损,不得自行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利 润弥补。核心企业盈亏相抵后,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