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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若干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国税油发[1994]009号颁布时间:1994-04-23

     1994年4月23日 国税油发[1994]009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了便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 公司)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对该公 司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费用列支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折旧   1.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中油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一 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使用年限在两年 以上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凡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包括大型计算机 使用的打印机、软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年限应按照所得税法实施细 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3.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及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未正式交付生产使用以前不得撮折旧。已经 提取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支。   4.中油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调剂或转让给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或中油 公司与国内企业举办的联营企业(不含出租的固定资产),从调剂或转让时起即为 停止使用,根据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油公司应自停用月份的 次月起,停止撮折旧。仍提取折旧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额不得列支。   5.中油公司所属文教、卫生单位(如职工医院、子弟学校等)的固定资产, 允许按上述标准计提折旧。   6.中油公司取得的外国石油公司无偿赠送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时,准予计提折 旧。固定资产的价值可根据赠送的固定资产投八使用时,准予计提折旧。因定资 产的价值可根据赠送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帐面原值),扣除已提折旧计算确定; 如不能提供原始凭证明,可按当时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及固定资产使用程度计算确 定。   7.中油公司投入合作油(气)田力海上自营油(气)田的合理勘探费用,应 全部资本化,按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分期摊销。  8.中油公司投入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的开发投资,不分有 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均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酱支出,根据所得税 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计算折旧。   9.中油公司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在不少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自行 确定开发投资和勘探费用的折旧和摊销,并将拟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划,报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改变或调整年限的,应当提出申请,报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大修理基金   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中油公司不得计提大修理基金。中油公司年度实际发 生的修理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作为费用列支。以前年度已提取的大修理 基金结余,应先行冲减以后年度发生的修理费用,直至用完。   三、关于人员费收分成   中油公司可以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计提人员费收入分成。企业实际发生应在费 收入分成中列支的各项奖金及自费工资改革、浮动工资的金额,超过计提的人员 费收入分成总额的部分,可列为当期的费用。本年度计提的人员费收入分成结余 部分,应当冲减本年度费用。   四、关于外商贡献费和签字费   贡献费与签字费是中油公司依照国家主权从外商取得的特许权收入。考虑到 中油公司当前的实际困难,可继续转作国家投资处理。   五、关于合营和联营的收入   中油公司与外商合资经营分得的税后利润,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不计入所得总 额;中油公司与国内企业联营,凡实行所得“先分后税”的,应将所得并入中油 公司所得总额中申报缴纳所得税;对于实行“先税后分”的,其已缴纳所得税后 分得的所得,计入企业税后利润。   六、其他   1.中油公司用借款购置设备或进行项目建设,在设备或建设项目所形成的资 产投入使用前所支出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了,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因定资产投 入使用后所支出的利息,可以按当年度实际支出的数额列为成本费用。   2.中油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其与实 际成本的差异,应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实际差异率,及时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 整为实际成本。   企业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上期的差异率计算。   3.中油公司设立和举办的卫生所、幼儿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工 资)和食堂的炊事用具购置费,以及在财务上进行二级核算的职工医院的费用补 贴和职工疗养费,应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入 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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