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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40号颁布时间:1997-03-14

     1997年3月14日 财税字[199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 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 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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