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2号颁布时间:1996-09-17
1996年9月17日 国税发[1996]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
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
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
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
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