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82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59号颁布时间:1998-05-11
1998年5月11日 财税政字[1998]59号
张家仁等7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统一国家税负进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提到的那样,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税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
差别,这一点在我国上市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及实际税负上也有所体现。目前,造
成上市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1993年我国境内第一批企业在香港上市,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
前的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税率还不统一,为使首批的9家企业顺利在香
港上市,国家给予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即对9家企业统一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这是符合当时社会经济背景要求的。该政策至今已实行4年,扶持企
业顺利上市的任务已经完成,因此,我们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将这9家企业的所得
税恢复按33%的税率征收。
二、除上述9家企业外,另有一些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
业及经济特区的企业,无论上市与否,均执行15%的优惠税率,这主要是配合
我国的外资政策和高新技术的产业政策。
三、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其他企业都应按税法规定的33%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但正如你们提到的那样,一个时期以来,很多地区以公平税负为由,纷
纷将税负降至15%。这种擅自降低税率和变相减免税的做法已严重扰乱了国家
统一的税收政策,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
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
4号),要求对这些问题予以纠正。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文件的精神,维护税法
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促进企业平等竞争,1998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
2号),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不得
超越权限擅自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得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制订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不得采取即征即退的做法,变相减免企
业所得税;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国
发[1998]4号文件的要求上报。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税负不统一问题的
解决。
关于能否对国家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超过平均税率的部分,由中央财政予以
返还的问题,我们认为,先征后返的政策是新旧税制过渡时期的一项临时性措施,
随着税制过渡期的结束,不宜再采用先征后返的形式解决问题。目前,我国的财
政政策正向着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发展,因此,如果该产业符合国家的产业
政策,国家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采用增加对这
些企业投入的方式对该产业予以扶持。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