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618号颁布时间:1998-10-19

     1998年10月19日 国税函[1998]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 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 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 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027号)的规定执行。即:“ 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 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 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