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618号颁布时间:1998-10-19
1998年10月19日 国税函[1998]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
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
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
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027号)的规定执行。即:“
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
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
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