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9号颁布时间:2018-09-26
为实现快件领域关检融合,优化进出境快件监管,提高快件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于
一、海关总署2016年第19号公告中的文件类进出境快件(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简称B类快件)分类不变;对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简称C类快件)范围进行调整,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
(二)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
(三)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下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疫的;
(四)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下依法应当进行口岸检疫的。
二、升级后的新快件系统适用于A、B、C类快件报关。
三、A、B、C类快件通关环节检验检疫有关系统停止使用。
四、快件运营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