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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5〕4号颁布时间:2015-02-04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电池、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2: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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