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2]20号颁布时间:2012-10-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一、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16号)的有关规定,自
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述免征进口关税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清单以及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净化室配套系统清单,现予以公布执行,详见附件1-3。
三、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面板生产企业为维修附件4所列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零部件采取限定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的方式加以控制,年度进口免税额度由财政部根据企业所用生产设备的总价及设备使用年限,按照附件5的维修经验公式计算确定。
四、
附件:1.进口原材料清单 (略)
2.进口消耗品清单 (略)
3.进口生产设备清单 (略)
4.进口维修设备用零部件免税进口额计算公式 (略)
5.首批OLED生产企业名单 (略)
6.首批OLED生产企业2012-2015年度进口维修生产设备所需零部件免税进口额度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