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81号颁布时间:1994-08-09
1994年8月9日 国税发[1994]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各分局:
近接一些地方询问[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
先征后退"有关瞀管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
额在100万人民币(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是否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问
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94]财预字第55号文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
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
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并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备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