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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7]12号颁布时间:1997-02-18

     1997年2月18日 国发[199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 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 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 加强领导,协调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金融等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 这一工作,并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要结合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切实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 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通知的贯彻 执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于七月底前报告国务 院,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   附件: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月10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缓解城乡就业压力、方便人民生活等方 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尤 其是经营活动无帐可查或帐册不全、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比较普遍,偷逃国家税 收的问题突出,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这种状况如不改变,既不利于个体、私营 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落实。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 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为此,特 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准确地贯彻党和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以公有制经 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方针。要继续鼓励和 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使其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要综合运用经济、 法律、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对个体、私营经济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要保护 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同时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 的税收征管工作,强化查帐征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 康发展。   二、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式,强化查帐征收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 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并逐步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 私营经济业户中全面实行查帐征收,实现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   从1997年4月1日起,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 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帐,税 务机关应对他们实行查帐征收。业户可自行建帐,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 帐。在有条件的专业市场,凡从事商业批发、零售的固定业户,在建帐的同时要 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其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为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收收入,在建帐初期,作为过渡性措施,对建帐户 也可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对目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各类业户,要根据其经营情况调整定额,对少数 还需继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要加强定额管理。查帐征收户和定期定额征收 户均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超过定额一定幅度未申报调整 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共同督促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建帐工作, 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以缴纳营业税 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   三、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要正确理解和认识   建帐和查帐征税的意义建帐是经营者加强自身管理和扩大经营的需要,也是 依法申报纳税的基础。因此,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要积极、主动、认真地按照要 求建帐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情况, 支持税务机关做好查帐征收工作。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配合各 级人民政府及税务机关加强宣传教育,协助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建帐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难 度较大。国家税务总局要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切实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 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要共同组织力量,按照企业实际资本构成和经营情 况,对企业工商登记的性质进行清理。同时,要对核发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营业 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清理检查。对不按规定建帐或建假帐的业 户,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其经 营资格;对建假帐偷逃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金融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要清理 和禁止多头开户,对有偷逃税行为的业户,各金融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积极 协助税务机关检查其存款帐户,提供有关情况,并依法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 强制执行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涉税案件和围攻、冲击税务机关或殴打、谩骂税务 人员的案件。对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意扰乱税收治安秩序的, 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 领导,支持并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从全局出发, 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各项规定,对各种收费 进行清理整顿,切实减轻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税外负担,保证查帐征收工作的 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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