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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64号颁布时间:2007-04-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附件:钢材出口退税率适用表

序号

税则号

产品名称

适用退税率%

1

72081000

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

取消

2

72082500

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取消

3

720826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取消

4

72082690

其他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取消

5

72082710

厚度<1.5mm的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取消

6

72082790

1.5mm<3mm其他的热轧卷材

取消

7

720836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8

72083700

10mm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9

720838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4.75mm>厚度≥3mm的大强度卷材

取消

10

7208389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

取消

11

7208391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12

72083990

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13

72084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14

7208511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取消

15

72085120

20mm<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取消

16

72085190

10mm<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取消

17

72085200

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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