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国税函[2001]041号颁布时间:2001-01-02

     2001年1月2日 国税函[2001]0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放税务检查证的请示》(内地税字[2000]18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税务检查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和发放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 象为各级税务机关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税务人员”和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聘用 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的规定 执行。 二、鉴于你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机构、人员均由地方财政部门划归地税局 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农税人员的税务检查证可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 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和管理。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