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国税函[2001]041号颁布时间:2001-01-02
2001年1月2日 国税函[2001]0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放税务检查证的请示》(内地税字[2000]18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税务检查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和发放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
象为各级税务机关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税务人员”和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聘用
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的规定
执行。
二、鉴于你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机构、人员均由地方财政部门划归地税局
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农税人员的税务检查证可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
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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