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

颁布时间:2006-03-09


  为进一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

附件: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序号

税则号列

调整前出口暂定税率(%)

调整后出口暂定税率(%)

1

74031100

精炼铜的阴极及阴极型材

5

10

2

74031200

精炼铜的线锭

5

10

3

74031300

精炼铜的坯段

5

10

4

74031900

其他未锻轧的精炼铜

5

10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将出口退税等软件统一纳入总局呼叫中心支持范围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