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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05号颁布时间:2004-07-20

     2004年7月20日 国税函[2004]9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
报关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的办理工作已接近尾声。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2004年6月30日前仍
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纸质凭证的货物(远期收汇的货物除外),一律不再办理其出
口退(免)税。其中属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此条款已失
效或废止)
  二、请各地将本地区截止2004年6月30日前办理累计欠退税的情况,如实 填写“截止6月30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2004年 7月20日前传真至总局进出口税司(传真:010-63417978);并将电 子文件上传至进出口司服务器(上传目录://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累计欠退税办 理)。所填报附表须加盖公章。(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对总局已下达解决累计欠退税计划有结余的地区,除预留一部分因目前相关电子 信息缺失无法审批退税、预计在近期内可以排查清楚能够办理的退税计划外,请将结 余计划数额一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调配其他地区使用;对总局已下达解决累计欠 退税计划有缺口的地区,请将缺口计划情况也一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调剂下达。?   三、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止2004年6月30日有关 退税申报凭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 下同)与其相关电子信息仍核对不上的货物,以及退税申报纸质凭证存在审核疑点的 货物,各地一律将其列入附表“待核查退(免)税额”范围,待有关信息对审无误、 疑点核查清楚后,经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同意,准予办理退税。对经进一步核查,相 关电子信息仍然有误或存在涉嫌偷、骗税问题的,交由税务检查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对经检查存在偷、骗税问题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截止7月10日累计欠退审核、办理情况统计表 上报地区:                        单位:万元 清算上 7月10日 截止7月 截止7月10 列入“待核查退(免)税额” 已分配解决 计划 计划 报累 统 10 日办理累 合 信息核 涉嫌骗 其他 累计欠退税 结余 缺口 计欠退 计累计欠 日审核通 计欠退 计 对不上 税原因 原因 计划 (免)税 退(免)税 过累计欠 (免)税额 原因 额 额 退(免)税 额 退 税 额 免 抵 税 额 填报人:         审核人:         上报时间: 注:如“7月10日统计累计欠退(免)税额”与“清算上报累计欠退(免)税额”相差 较大,须单独说明原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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