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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4]125号颁布时间:2004-07-10

     2004年7月10日 财税[2004]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 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 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 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 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 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 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 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 费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出 口外购产品的免、抵、退税管理。对列名生产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上述税收政策试行期间,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试行情况, 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列名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地区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1 北京 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 天津 天津三星光电子有限公司 3 天津飞马缝纫机有限公司 4 上海 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 5 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6 上海惠普有限公司 7 江苏 吴江市英诺时装有限公司 8 浙江 绍兴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 3306933282 9 北极品水产(浙江)有限公司 3316940111 10 青岛 青岛扶桑精制加工有限公司 11 青岛碧湾海产有限公司 12 山东 济宁小松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13 烟台胜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14 厦门 厦门进雄企业有限公司 15 厦门富尔泰服装包袋有限公司 16 福建 泉州寰球鞋服有限公司 17 福建省建阳市绿业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18 辽宁 辽宁美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19 湖北 武汉爱帝高级服饰有限公司 20 甘肃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1 深圳 杜邦中国有限公司 4403140109 22 深圳英兰电子有限公司 4403134848 23 大连 大连友爱室内用品有限公司 2102240051 24 大连大森服装有限公司 2102932224 25 重庆 重庆市涪陵金帝麻业股份有限公司 5002910340 26 河北 河北省瑞达家用纺织品实业有限公司 1301950078 27 宁夏 银川佳通长城轮胎有限公司 28 河南 河南环宇电源有限公司 29 青海 青海新力土畜有限责任公司 30 江两 江西省赣州虔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1 安徽 安徽洽洽食品有限公司 3401930554 32 吉林 珲春风华制衣有限公司 33 四川 成都光明光电信息材料有限公司 5101910224 34 黑龙江 哈尔滨名人服装有限公司 35 山西 山西新华化工厂 1401910047 36 云南 昭通市三艾有机魔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7 内蒙 包头中纺山羊王有限公司 38 宁波 怡人工艺品(宁波)有限公司 3302246021 39 广西 柳州龙城化工总厂 4502950505 40 新疆 新疆美克家私有限公司 650133000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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