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805号颁布时间:2004-06-21
2004年6月21日 国税函[2004]8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
[2004]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并办理退税的规定,出口加工区基建物
资退税应比照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因此,总局不同意你局提出的对出口加工区
基建物资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的意见。
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须严格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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