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彩色胶卷出口按高新技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79号颁布时间:2003-12-05
2003年12月5日 国税函[2003]127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你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将彩色胶卷调整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
函》(厦府函[2003]62号),称美国柯达公司在厦门的两家生产基地,主要
生产彩色胶卷、彩色相纸、大轴彩色胶卷等。经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将大轴彩色胶
卷列入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而彩色胶卷是大轴彩色胶卷的
最终产品,生产工艺、科技含量相同,因此要求将彩色胶卷也列入2003年版《中
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享受按征税税率退税的政策。科技部来函确认彩色胶卷
与大轴彩色胶卷科技含量相同,建议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经研究,同意将彩色胶
卷(海关商品编码37025410,商品描述为“彩色胶卷”,规格:宽度=35
毫米,长度≤2米)列入2003年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从2003
年1月1日起,出口的彩色胶卷可按征税税率办理退(免)税,具体见调整后的
2003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从2004年开始,按新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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