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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92号颁布时间:2003-12-30

     2003年12月30日 国税函[2003]1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提高出口退税审核、审
批工作效率,在金税工程二期日益完善和稳定运行的基础上,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
决定对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下同),除本文第二条所列者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退税时,一律
取消其“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其“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
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审核。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
关在审核办理出口退税时,除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普通发票)等纸质退税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专用税票只审纸质单证,不
再对审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对下列三类出口货物,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仍应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
税票与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此条款已失效或废
止)
  (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 统监控范围的;(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三)应退消费税的。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供货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为出口企 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括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货物,主管供货企 业的税务机关不再录入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 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应纳消费税的货物,主管供货企业的税 务机关仍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录入并上传所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总局将继续按月 下发上述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   四、有关取消专用税票纸质凭证的时间以后另行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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