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10日 国税函[1998]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全国的退税情况,总局在《
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出口退税
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8]8号)中要求各地上报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
(季)报表,现决定将以手工方式上报报表改为以电子数据方式上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本地
区上月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按本通知附件1、2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统计,并以电子数据方式传
输到国家税务总局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130.9.1)的CENTRE\CKTS-TK路径下, 文件名
为YBBS地区编码·DBF(其中地区编码是指上报该文件单位的行政区划国标码的前四名),
详见附件3,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文件名为YBBS2102.DBF)。
二、录入的文件格式、结构及录入说明见附件4, 统计填表和录入工作由退税部门负
责,录入的技术辅导和传输工作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出口企业退税出口额及退税
情况统计台帐及汇总制度,及时、准确地传输上报出口退税有关数据。对于逾期不报、上
报数据不准的,总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国税明电[1998]号文件规定的手工上报方式执行
到1998年8月1日。国税明电[1998]8号文中要求的季度报表不再单独上报。
附件:1、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略)
2、月报表填表项目说明(略)
3、行政区划国际码(略)
4、计算机录入的文件格式、结构及录入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