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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5号颁布时间:1998-06-08

     1998年6月8日 国税发[199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本着既保证出口 退税及时、足额到位,又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则,国家税 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简化退税申报凭证的办法。 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 C、D4类。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 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 (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 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歉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 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C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二、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A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其退 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按季填具《生产企业自 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申报退(免)税。经审核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 手续。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 息对审)核销已退(免)税款。所退(免)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出口退税清算的规 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中央库,少退(免)税款予以补退。   三、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 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 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其他凭证(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发票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 关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理退(免)税的审批手续。   对B类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总量控制、年终清算,如在次年清 算结束时尚未核销外汇的,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中、远期结汇证明的出口 货物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比例从已退税款中扣回未核销外汇部分的税款。   四、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C类企业出口的货 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 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方 可申报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其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审 批退税。   五、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类企业出口货物 退税的申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退税申报 资料须进行严格审核,经调查核实,在确定出口货物的货款确已直接付给销货方且退 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六、A类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 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商外经贸部后审批下达。B类、C类、D类企业名单的确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商同级外经贸委(厅、局)后依 据本地实际情况自定。如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符合本通知条件的B类企业不 足10户的,可在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中选一,补足10户。   七、出口企业的分类实行1年1审制。每年年度退税清算结束1个月内,各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依上年出口退(免)税实际,对出口企业的分类重新进行调整。 其中对建议为A类企业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于当年6月底前上报总局审批。   八、被确定为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有从事骗税业务的,一经发现,自动丧 失A类、B类企业申报退税的优惠待遇,除立即转为D类企业管理外,主管出口退税 的税务机关还要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九、出口企业一经确定为D类企业,3年内不得转定为A类、B类、C类企业。   十、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条 件对所辖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明知出口企业不符合A类、B类、C类等级条件 而有意将该出口企业申请、确定为A类、B类、C类企业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将予 以通报批评。   十一、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全省出口企业分类名单   一、A类企业:全省无A类企业。   二、B类企业:   1.省食品进出口公司   2.省纺织进出口公司   3.省圣仑进出口公司   4.省土畜进出口公司   5.省轻工进出口公司   6.省工艺进出口公司   7.省五矿进出口公司   8.省医药进出口公司   9.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10.省设备进出口公司   11.省进出口公司   12.葆祥河北进出口公司   13.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   14.石市进出口贸易公司   15.常山纺织集团   16.河北制药集团   17.邯郸钢铁公司   18.邯郸发达纺织集团公司   19.冀东水泥厂   20.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21.中粮河北进出口公司   22.中机技河北分公司   23.中煤河北秦皇岛分公司   24.华北制药厂   25.辛集化工厂   26.山海关船厂   27.保定一棉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8.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9.邢台钢铁厂   30.河北爱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   31.三友碱业集团   32.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   33.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进出口公司   34.秦皇岛浅野水泥有限公司   35.保定天鹅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6.保定电影机械厂   37.保定天鹏公司   38.衡水市进出口贸易公司   39.张家口市制药总厂进出口有限公司   40.宣化钢铁(集团)公司   41.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公司   42.承德帝贤针纺集团公司   43.邢台矿业集团公司   44.邢台冶金厂   45.河北鲸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6.宁晋县进出口公司   三、C类企业:全省除以上企业外,其余均为C类企业。   四、D类企业:全省无D类企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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