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2号颁布时间:2001-06-26
2001年6月26日 财税[2001]112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科学研
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
团)技术中心;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
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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