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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402号颁布时间:1998-07-02

     1998年7月2日 国税函[1998]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 201号)第二十三条"税务部门所处税收罚款的收缴,仍按现行办法办理",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 关规定,现将税收罚款的收缴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对罚款金额在20元以下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 执行或被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申请当场缴纳的,由税务机关执罚人员当 场向违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收取的现金税收罚款,应当使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收缴, 此收据由财政部门制定,并由省级税务机关向当地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取使用。 二、关于非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除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外,凡纳税人持现金直 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纳税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账户,均使用省级税 务机关印制的税收罚款收据缴纳,凡由纳税人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 以转账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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