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6日 财税[2001]6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文件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停止执行:
一、1996年3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6]70号);
二、1997年3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
的《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
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
三、1998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南沙渔业进口渔
用化工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04号);
四、2000年9月12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对河南油田2000年进口聚丙
烯酰胺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税[20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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