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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1]68号颁布时间:2001-04-06

     2001年4月6日 财税[2001]6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文件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停止执行:   一、1996年3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6]70号);   二、1997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 的《关于印发〈“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 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   三、1998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南沙渔业进口渔 用化工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04号);   四、2000年9月12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对河南油田2000年进口聚丙 烯酰胺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税[2000]87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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