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29日 国税函发[1992]860号
今年3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税发[1992]079号《
关于明确部分
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发出以后,部分地区反映
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国税发[1992]079号通知规定,生产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
的高税率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是指委托所有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均予退税,
并非单指委托附表所列的企业出口方予退税。
二、国税发[1992]079号通知附表所列的各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是
指总公司及其在北京的直属分支公司,不包括设在北京以外地方的分支公司。
三、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在京的分支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的轻工、文体进出口公司出口乳胶制品和其他橡胶制品,准予
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