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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国税函发[1994]558号颁布时间:1994-10-12

     1994年10月12日 国税函发[1994]5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苏省常州市“远东”、“丰田”等10家外商投资企业给刘仲藜局长写 的信,反映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不予退税,给企业带来一系列困难,乃至 出现亏损,要求尽快兑现出口退税政策。类似的意见,其他地方也时有反映。对 此,特作如下解释,请分别用口头方式向有关企业做好工作。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于1994年 8月25日(94)财税字第058号通知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外商投资企业生 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除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给国内出口企 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上述规定是根 据公平税负以利于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和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生、稳定笥的原则确 定的。具体地说,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继续维持原来免税的政策是统盘考虑 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综合税负水平,为有利于逐步实现税负大体平衡而 确定的。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着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税 收负担远远低于国内同类企业。   第一,今年1月1日开始,我国税收制度实行了重大改革。新税制实施后,外 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执行统一的流转税,各行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进一步趋于 合理。但为了照顾外商投资企业不致因税制改革而增加税收负担,以保持政策的 连续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因执行新 流转税而增加的税收负担,在5年内对多缴纳的部分予以返还。从而使外商投资 企业的税负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第二,今年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执行199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依照该法的规 定,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享有若干优于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税负水平大大 低于内资企业。   第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在执行工商统一税时 享受的一些特殊优惠政策,实行新税制后仍继续保留。   从上述各点可以看出,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的优惠是充分的, 与国内企业相比,税收负担显然是低的。公平税负应就总体负担而言,不应只看 某一环节税负的轻重。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继续实行免税政策而不实行 退税政策,又要有利于逐步实现各类企业税负大体平衡的原则。我们认为,这样 做,对于逐步统一国家税收政策,促进各类企业平衡竞争,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 发展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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