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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二)

国税发[1998]100号颁布时间:1998-06-26

     1998年6月26日 国税发[1998]100号 B类:除具备A类功能外,还能按税务部门的要求打印发票; C类:除具备B类功能外,还可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自动生成和打印有关税务报表 等报税资料,并据此进行纸质和电子的纳税申报。 2.3 发票 应反映每次加油及收款情况,其内容由税务部门确定,一般应包括:加油站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发票号码、车牌号码、油品类别、单价、数量、金额、税率、税额、 开票日期和开票人等。 2.4 税务报表 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有 关资料。 2.5 其他功能 可根据税务机关或用户的特殊要求设计提供,但不能对上述功能造成影响。 3. 技术要求 3.1 税控存储器 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应有税控存储器,用来正确记录、完整保存和安全传输有 关税务数据。税控存储器应固定牢固,不可拆卸;税务数据要完整可靠,不可改写和 丢失;存储容量应保证记录至少7年的税务数据。 税控存储器可以有单独的中央处理系统和专用税控处理系统,但其电气性能必须 遵循防爆和本质安全的原则。 税控存储器将达到存储容量极限时应有预警显示,存储容量已满须更换税控装置 或税控加油机。该税控存储器要继续保留2年以备检查。 3.2 专用通信口 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应有供税务机关检查人员读取(但不能更改)税控存储器中 数据的接口。单机工作时需有IC卡传输方法(用Ic卡读取存储器中数据),联网时应具 有通信传输方式,并采取措施保证信道数据的安全性。 3.3 软件 是税控功能得以全面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易用和健壮为基本原则。涉及税控 功能的程序应采取严格的加密措施,使其不能被复制和更改。 3.4 显示屏 设计上应方便阅读所显示的数码和字符。对新生产的税控加油机和为税控装置新 设计的显示屏;其显示内容应包括加油量、单价、金额和税额;改造正在使用的加油 机并利用其显示屏的,可与原显示内容一致。 3.5 打印 可通过外接设备按功能分类相应打印发票及税务机关所要求的税务报表。 3.6 输入 能输入常用的交易信息;纳税人自身的信息及涉税信息。在一定的安全措施下, 可设定税率,校正时间。 下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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