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6号颁布时间:1994-06-27
1994年6月27日 国税发[1994]146号
今年二月,我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下发以来,加快了退税进
度,各方面反映较好。但是,由于目前一些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
较多,不法分子采取非法手段伪造、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出口退税凭证,骗取
退税的势头有所抬头,特别是广东等沿海地区的不法分子,以出口服装等货物为
名,大量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情节恶劣,数额巨大;一些出口企业违反出口
退税的有关规定,在"四自、三不见"的情况下成交出口业务,助长了不法分子的
嚣张气焰,有的出口企业甚至直接参与骗税;个别税务干部也参与了骗税活动。
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而且给国家和出口企业造
成了严重的损失。为了保证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严密防范骗取出口
退税行为的发生,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出口退税凭证的管理,严格
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审批退税。要充分认识到反骗税斗争
的长期性和骗取出口退税的危害性。当前,要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查处骗取
出口退税案件,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制定得力的措施,防止新的骗税案件的发生。
二、 凡有下列情况的,对该笔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税
1. 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
2. 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
3. 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
4. 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
三、对于今年以来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
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在未核实清楚货源、价格等以前,一律暂不予退税。已
退税的,出口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不能提供补税担保的,审批退税的税务机
关应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查清以后,按实
际情况处理。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应将上述服装按附表的内容和要求,在
7月25日前以电报的形式报我局。在上述海关报关出口的其他货物和在其他海关报
关出口的货物,有骗税嫌疑的也请列明上报。上述货物,如已发函调查的,请将
回函复印后一并报我局,并在附表"备注"栏中注明。广东省内的出口企业出口的
服装等货物,除从固定的厂家购进且价格正常的外,请广东省税务局、深圳市税
务局、广州市税务局和广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其货源、供货企业的购进发票和
销货发票以及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8月底以前报我
局。(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四、 今年3季度,我局将对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目前,对于出
口企业在外省购进的出口货物,除从固定的厂家购进且价格正常的外,主管出口
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其货源、供货企业的购进发票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调查,
并将调查结果在8月底以前报我局。各地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也应积极配合调查,
如发现敷衍塞责,开具假证明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此条款
已失效或废止)
附件:《出口服装等货物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