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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7]353号颁布时间:1997-12-04

     1997年12月4日 国检检联[1997]353号   为了做好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的工作,落 实"出疆棉"的退税政策,国家经贸委等16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鼓 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598号)、 外经贸部等 5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 业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648号)、财政部等3个有关单位下发了 《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 号)(见附件1、2、3)。为贯彻落实中央鼓励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有关精神,做 好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检验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 经"出疆棉"协调小组同意,出口棉花产品含棉率的检验工作由商检机构 承担,税务部门凭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核定退税。商检机构含棉率的检验不另行 收费。     二、 外经贸部等有关单位核定的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的出口企业,在出口、 验时要向商检机构提供《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 证书》(见附件4)。   三、 各地商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棉产品(纯棉及棉混纺纱线、织物、服装及其 他制品)的相关标准对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进行检验。含棉率检验是指棉产品中 棉花含量的测定,并不要求确定其中新疆棉的用量。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总量,由 其他部门核定。各地商检机构要单独建立《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原始记录单》, 填写《监管证书》并交报验人,同时复印一份留存。   四、 各地商检机构要与当地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出口棉产 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掌握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国家商 检局,并通报当地国税机关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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