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4日 国检检联[1997]353号
为了做好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的工作,落
实"出疆棉"的退税政策,国家经贸委等16个有关单位下发了《
关于印发〈关于鼓
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598号)、
外经贸部等 5个有关单位下发了《
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
业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648号)、财政部等3个有关单位下发了
《
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
号)(见附件1、2、3)。为贯彻落实中央鼓励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有关精神,做
好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检验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 经"出疆棉"协调小组同意,出口棉花产品含棉率的检验工作由商检机构
承担,税务部门凭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核定退税。商检机构含棉率的检验不另行
收费。
二、 外经贸部等有关单位核定的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的出口企业,在出口、
验时要向商检机构提供《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
证书》(见附件4)。
三、 各地商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棉产品(纯棉及棉混纺纱线、织物、服装及其
他制品)的相关标准对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进行检验。含棉率检验是指棉产品中
棉花含量的测定,并不要求确定其中新疆棉的用量。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总量,由
其他部门核定。各地商检机构要单独建立《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原始记录单》,
填写《监管证书》并交报验人,同时复印一份留存。
四、 各地商检机构要与当地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出口棉产
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掌握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国家商
检局,并通报当地国税机关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