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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7]042号颁布时间:1997-04-08

         1997年4月8日 财税字[1997]04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矿部: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附件一)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 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二),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      规定》   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的暂行规定》 附件一: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 中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三、 凡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 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件1),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 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 之列。   四、 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 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预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   五、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指"海洋"范围的油田和勘探开发项目,项目主管部 门应每年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六、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所列的免税进口物资,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 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质矿产部分虽统一开列清单送海 关总署审核,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批准文件,进口单位所在地 海关按批准文件办理减免税手续。具体审核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 另行制定。   七、 凡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项目全 、协议(见附件2), 仍按《国务院落关于〈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 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批复》([82]国函字23号)中规定的《中外合作开 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表》执行(见附件3)。   八、 本规定执行时间为1996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九、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1:      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一、 直接用于勘探作业的货物   (一) 地球物理勘探类   1.地球物理勘探船舶及其配套件;   2.地震仪及其配套件、配件;   3.等浮电缆及其配套件;   4.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其配套件(不含微机及外设);   5.地震磁带;   6.岸台定位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钻井类   1.各种海上钻进装置,包括: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浮式钻井船和钻井 平台以及辅助船和服务工作船;   2.钻机及其部件、附件、配件;   3.固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吹灰设备;   4.测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电测仪、气测仪、测斜仪及其他录井仪 (不含测井马笼头、留点式井下温度计);   5. 试油、修井设备及其部件、附件和配件;   6. 钻井专用工具,包括钻头、钻挺、钻杆、造斜工具、防斜工具、打捞工 具及其他工具;   7. 钻井泥浆处理设备及化工材料(不含重晶粉、羧甲基纤维素、铁铬盐、 烧碱、氯化钾);   8. 油井专用材料,包括油管、套管和井口装置、水下器具(不含低压胶管);   9. 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剂。   (三) 安全救生类   1.各种油井防喷装置、备件和材料;   2.各种防火、消防装置和材料(不含水龙带、便携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3.各种救生设备、配件和工具(不含救生软梯、逃生用烟火信号);   4.海上作业人员特殊的劳动保护用品;   5.潜水作业的设备和材料。   (四) 交通运输和通讯类   1.直升飞机及配件、停机坪设备;   2.交通运输和护航船舶及其配套部件;   3.通讯设备(包括卫星通讯)、材料设备和备件(不含电话机、对讲机、 传真机)。   (五) 油品类   海上作业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   二、直接用于开发生产作业的货物   (一)采油类   1.生产平台,包括:采油平台、处理平台、生活平台和烽火台(不含生活平 台上的电视机、普通摄录一体机、磁带录放像机、音响、冰箱、洗衣机、复印机、 照相机等国发[1994]64号文件规定不得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   2.海上装油设施,包括:单点系泊、绞接式摇柱、储油轮或水下油罐,以 及栈桥码头(不含30立方米以下的海水罐、储油罐);   3. 海洋工程作业船舶,包括穿梭油轮;   4. 动力设备及配件,包括:内燃机、汽轮机、燃气轮机、蒸气机、发电机、 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和装置;   5. 注入设备及配件,包括:注水设备、注气设备以及水质、气体处理设施;   6. 井下封隔器、井下防喷器、安全阀及各种井下工具;   7. 起重设备及工具;   8. 各类油田化学剂;   9. 油(气)运输设备、管道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中间站和陆岸终端设备 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包括:各种机泵、流体分离、换热、净化和加压装置,各 种计量、检测和参数指示仪表,各种闸阀和管子配件,各种电气仪表和电缆。   (二) 自动化遥控遥测类   1.包括各种装置和仪表;   2. 空气调温装置(其中:不含独立的窗式、壁挂式空调机)。   二、 为在国内制造供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用的机器和设备,经核 准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附件2:(略) 附件3:   国务院关于《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       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批复            (82)国函字23号   海关总署、财政部:   《关于报送〈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 定〉的请示》收悉。   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 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及其附件《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 表》,由你们公布施行。   附:《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 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          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1982年2月28日国务院批准)        (1982年3月 海关总署、财政部公布)   为鼓励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现对石油作业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工商统一 税规定如下:    一、下列进口货物予以免税:   (一) 经核准直接用于勘探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十九条至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核准需要进口直接用于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   (三) 为在国内制造供海洋开采石油作业(包括勘探、钻井、固井、测井、 录井、采油、修井等)用的机器、设备,经核准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四) 外国合同者为开采海洋石油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复运出口的机器和其 他工程器材,在进口或复运出口时予以免税。   二、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税。   三、不属于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征收 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四、凡免税进口的货物,未经海关核准不得移作他用。违者,由海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附件: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表 附件: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表   一、经核准需要进口的直接用于勘探作业方面的货物:   1. 地球物理勘探类:   (1) 地球物理勘探船舶及其配套件   (2) 地震仪及其配套件、配件、重磁力仪及其配件;   (3) 等浮电缆及其配套件   (4) 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其配套件;   (5) 地震磁带;   (6) 岸台定位设备及配套设施。   2. 钻井类:   (1) 各种海上钻井装置,包括;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浮式钻井船和钻 井平台以及辅助船和服务工作船;   (2)钻机及其部件、附件、配件   (3) 固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吹灰设备;   (4) 测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包括电测仪、气测仪、测斜仪及其他录井仪;   (5) 试油、修井设备及其部件、附件和配件;   (6) 钻井专用工具,包括钻头、钻铤、钻杆、造斜、防斜工具和打捞工具 及其他工具;   (7) 钻井泥浆处理设备及化工材料;   (8) 油井专用材料,包括油管、套管和井口装置、水下器具;   (9) 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剂。   3. 安全救生类:   (1) 各种油井防喷装置、备件和材料;   (2) 各种防火、消防装置和材料;   (3) 各种救生设备、配件和工具;   (4) 海上作业人员特殊的劳动保护用品;   (5) 潜水作业的设备和材料。   4. 交通运输和通讯类:   (1) 直升飞机及停机坪设备;   (2) 交通运输和护航船舶及其配套部件;   (3) 各种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配件。   5. 油品类:   海上作业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   二、经核准需要进口的供开发作业即油田建设方面的货物:   1. 采油类:   (1) 生产平台,包括采油平台、处理平台、生活平台和烽火台;   (2) 海上装油设施,包括单点系泊、绞接式摇柱、储油轮或水下油罐,以 及栈桥码头;   (3) 海洋工程作业船舶;   (4) 动力设备及配件,包括内燃机、汽轮机、燃气轮机、蒸汽机、发电机 和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和装置;   (5) 注入设备及配件,包括注水设备、注气设备以及水质、气体处理设施;   (6) 井水封隔器、井下防喷器;   (7) 起重设备及工具;   (8) 油(气)运输设备、管道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中间站和陆岸终端设 备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包括各种机泵、流体分离、换热、净化和加压装置、各 种计量、监测和参数指示仪表,各种闸阀和管子配件;各种电气仪表和电缆。   2. 自动化遥控遥测类:   (1) 包括各种装置和仪表;   (2) 空气调温装置。   三、 为在国内制造供海洋石油开采作业用的机器和设备,经核准需要进口的 零部件和材料。   四、上述物资是否需要从国外购进,由石油工业部负责审批。 附件二:   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 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 中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地区(见附件1) 和中外合作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   三、凡在我国特定地区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 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 料(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件2),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 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   四、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的外国合作者,为开采陆上石油、天然 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 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   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特定地区"条件的油田、勘探开发项目和中标区 块,项目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六、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所列的免税进口物资,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 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质矿产部分别统一开列年度进口设备清单送海关总署审 核;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批准文件,进口单位所在地海关按批 准文件办理减免税手续。具体审核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执行时间为1996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八、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1:(略) 附件2:     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科物资清单   一、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地质勘探类   1. 地震勘探仪器、配套件和配件(不含磁带地震仪);   2. 地震钻井设备(含18吨以上可震源)、材料和配件(不含车装钻机、陆 上轻便钻机);   3. 地震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软件和配件(不含微机及外设);   4. 重力、磁力、电法和其他地球物理方法的勘查机械、设备、材料和配件 (不含低分辨、低精度的重力、磁力、电法勘查设备);   5. 地质、地球化学勘查仪器、设备、材料和配件(不含常规设备);   6. 地质、地球化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和配件(不含常规设备);   7. 地形勘查设备(含全球定位系统)、材料和备件;   8. 沙漠地区导航设备、材料和备件;   9. 测井、录井地面和井下仪器及附件、配件。   二、 钻井类   1. 钻机及其部件、附件、配件(不含5000米以下柴油驱动钻机);   2. 钻井液、化工材料及钻井液处理设备(不含重晶石粉);   3. 钻井口工具及井下工具(包括取芯工具),钻头、随钻测量仪器、造斜、 防斜工具、打捞工具及其他工具(不含普通钻头、接头);   4. 井下取样和检测设备及附件、配件;   5. 石油专用管材:套管、油管、钻杆、无磁钻铤、螺旋钻铤(不含普通钻 铤);   6. 井口设备及钻井参数仪表、材料和配件;   7. 固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   8. 完井及测试(中途测试)设备及附件配件;   9. 试油、修井设备及其部件和备件(不含60吨以下通井机);   10.井控设备及其部件、联合附件和备件(不含70兆帕以下防喷器);   11.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剂。   三、开发作业及油田建设类   1. 油、气、水生产设备及其配件(不含梁式抽油机);   2. 油气井作业机械、设备及备件;   3. 各种注入设备、排供水及油、气、水处理设施、材料和备件;   4. 各种封隔器、井下防喷器;   5. 有水及含硫气田脱硫、净化、防腐装备;   6.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和备件;   7. 油气田或井场动力设备及配件,包括内燃机、汽轮机、燃气轮机、蒸汽 机、发电机、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和装置;   8. 起重和卸货机械、设备、材料和备件;   9. 油田开发生产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和备件;   10.生态、环境保护机械、设备、材料、备件;   11.自动化遥控监测装置和仪表;   12.油气地面集输专用阀门(大直径),油气专用三相分离设备。   四、特种工程车辆类   测井车(不含3000米以下),地震车,试井车,压裂酸化车、水泥车(不含 压力100兆帕以下),连续油管车,注氮车,打捞车,各种泵车。   五、储运类   1. 油气储罐机械、设备、材料和备件(不含30立方米以下储油罐);   2. 油气输送管道机械、设备、材料和备件。   六、安全救生类   1. 各种防火、消防装置和材料(不含消防水龙带、消防服、便携式二氧化 碳灭火器);   2. 沙漠、戈壁、山地、湖泊、沼泽等作业人员特殊的劳保用品;   3. 沙漠、戈壁、土地、湖泊、沼泽等作业人员特殊的救生、医疗设备、工 具用品及药品。   七、交通运输和通讯类   1. 专用运输工具,包括沙漠、戈壁、山地、湖泊、沼泽、专用沙漠飞机、直 升飞机、船舶和备件;   2. 通讯设备(包括卫星通讯)、材料设备和备件(不含电话机、对讲机、传 真机)。   八、材料类   1. 特种钢材、卷板、罐板;   2. 陆上石油作业需要的特殊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液;   3. 各种化工材料及轮胎。   九、在国内制造,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用的机器和设备, 经核准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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