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30日 国税发[1992]279号
今年3月和5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税发[1992]079号文件和国
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2]860号文件,对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可
否退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
如下通知:
一、在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定的国税发[1992]079号文件下
发之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如在1992年
3月31日之前已经报关出口了其指定经营高税率、贵重产品的,经核实后,可按
规定给予退税。
二、从1992年1月1日起,列入本通知附表的企业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
品,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三、鉴于“乳胶制品”的退税率已由24.68%下调为10%,从1992年7月1日起,
高税率、贵重产品中的“橡胶制品”仅指“其他橡胶制品”。
附件: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企业名单
附件:
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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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准予退税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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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制品 ┃1、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及其分公司
┃2、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公司
┃3、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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