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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连锁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税

国税函〔1998〕102号颁布时间:1998-02-11

     1998年2月11日 国税函〔1998〕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批复:   一、关于商业连锁企业经营出品业务准予退税的货物范围问题。根据现行有 关规定,对兰州民百(集团)有限公司等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总店( 总公司或总部)收购自营出口的货物,同意比照有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 税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事宜,但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出 口经营范围的系统外出口货物,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 办理退税。对上述商业连锁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 税。   二、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对具有出口退税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代理其他 商业企业出口的货物,暂不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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