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进口教学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10号颁布时间:1998-01-23

        1998年1月23日 财税字[1998]10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代理进口教学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的函》 (教备[1997]2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精神,你委所属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为大专院校进口 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其进口后在国内将该项仪器设备提 供给大中专院校,此一行为属增值税免税范围。在社会上销售的应补交进口增值 税。   主题词:增值税 教育 设备 免税 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