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颁布时间:2013-12-19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