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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37号颁布时间:1996-03-01

            1996年3月1日 国税发[199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 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4号,附后)已于1996年2月6日下 发各地。为贯彻国办发[1996]4号文件,现就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 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当缴纳的税收由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 的,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 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为有效实施征收管理,方便 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做好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可按这次调整的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鉴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流动性较 大,为了减少税收收入流失,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重复征税,降低征收费用,双 方税务局应当进行协商,尽可能相互委托代征。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互委托代征税款的,要严格按照收入归属 于入库。   二、关于涉外税收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由国家税 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另行下文。   三、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 登记、分别管理。   四、关于发材料管理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国家税务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管理归属划分。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缴纳营业税(中央集 中缴库单位缴纳的营业税除外)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 放、管理。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交通运输发 票(中央集中缴库单位使用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五、关于税务检查问题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理税种的税务检查工作。 必要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组织检查,但对检查结果应当分别做出 处理决定。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 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采取相互委托代征税收的,其检查工作也要 相应委托对方负责。   六、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及本 通知的规定,将应当由对方税务局管理的税收有关资料向对方移交,具体移交办 法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七、关于税收收入计划调整问题   税收征管调整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1996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   本通知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 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190号)即行废止。个别地 区已对征管范围自行调整并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的规定不 符的,应当按该文件规定重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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