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6日 国税函[2004]8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理光计器株式会社取得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
地税发[200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日本理
光计器株式会社为履行与理光电装(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援助合同”
(合同编号:03JPSZY41LGDZ0801)而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自2003年6月10日
合同生效之日起免征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
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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