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1日 国税函[2001]6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准确计征纳税人承包管道安装工程应纳营业税,现就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
道工程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凡工程所用的构成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主
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
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属于设备。如上述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副款的规定,不纳营业税。
二、其他为管道安装所消耗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金属结构等为材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从事管道的安装等
施工中所耗用的这些材料,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价款,其营业额均应包括这部分材料
的价值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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