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从我国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009号颁布时间:1994-01-08
1994年1月8日 国税明电[1994]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后,对外国公司以船舶或
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从我国取得的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需要相应改变。为便于执行,特
通知如下:
一、按外轮、外航每次运输收入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的计征率仍为
1.65%;运输收入应征的营业税税率为3%。为简化计征,综合计征率为
4.65%。
二、以上调整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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