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17日 财税字[199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
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照章征收营业税,
所征税款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用于机场建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
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行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
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55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本
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