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有规定

国税地字[1988]30号颁布时间:1988-12-12

     1988年12月12日 国税地字[198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 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规定,现将借款合同贴 花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 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 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 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 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二、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 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 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 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在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三、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 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信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 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 据"计税贴花。   四、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 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贷。因此, 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五、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有些借款合同, 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 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 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六、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在有的信贷业务中, 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 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 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七、关于对基建借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有些基本建 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 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 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 花。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