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署税[1998]535号颁布时间:1998-09-16
1998年9月16日 署税[1998]53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8]103号)称,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
会核定的39家拆船企业进口用于拆解的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先
征后返。现将该通知(见附件一)转发各关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94]财预字42号)有关规定办理。拆船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经中国拆
船协会审核确认并加盖"中国拆船协会审核专用章"(样章见附件二)的进口合同复印
件。今年1至7月,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等6家拆船公司分别在上海、天津、南京、
广州海关进口废船累计433万轻吨,并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详见附件三),
请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定点拆船企业进口的废船只限于本企业拆解,不得倒卖或挪做他用,定点企
业也不得代为非定点企业进口。定点企业如违反上述规定,除追回返还的增值税款外,
取消其先征后返资格。中国拆船协会每年一季度应对上述企业进口废船及其使用情况
进行检查,并向总署报告检查情况(抄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定点企业由中国拆船协会会同财政部拟定,每年公布一次,如有变动总署将
另行通知。
以上请予执行。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二:中国拆船协会审核专用章章样(略)
附件三:1998年1至7月已进口废船统计表(仅发有关海关)(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