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1997]970号颁布时间:1997-12-05

     1997年12月5日 署税[1997]97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同意,对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 和原材料,仍延用1996年3月31日前的进口税收政策,直至进口完毕。 上述“1996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1997年年检合格(包括依 法批准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包括:经外经贸部发放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依照程序经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备 案审核合格并经总署关税司转发各关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9月30日前地方 依法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 请各关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