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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7〕33号颁布时间:2017-04-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的规定,税务总局对南京(新版)等7个新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了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详见附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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