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颁布时间:2014-12-01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及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的规定,自
二、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规定
(一)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
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
(一)纳税人
1.所属期为
纳税人应根据抵扣税款台账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附件2)。
2.所属期为
3.纳税人根据本条第1、2项申报资料数据汇总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计算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件4)。
4.纳税人根据本条第3项申报资料数据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附件5)。
5.纳税人应于2014年12月申报期内将本条第1、2、3、4项所列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所属期为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事项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
2.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
3.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
4.成品油消费税计算表(税款所属期
5.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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