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发[1997]33号颁布时间:1997-09-27
1997年9月27日 国发[19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1997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1997年大检查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政府的中心
工作,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二、检查时限。大检查从1997年10月开始,到1998年春节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
1996年和1997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也可追
溯到以前年度。
三、方法步骤。这次大检查,分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两个阶段。在所有单位开
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人员组成检查组,
对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40%;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
违法违纪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重点。
(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大户及有出口退税业务的单位;
(二)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粮食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
(三)各级政府部门兴办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
(四)财会基础工作薄弱的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
(五)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和单位;
(六)预算外资金数额较大,问题较多,经过近两年专项检查仍不认真进行纠正的
部门和单位;
(七)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八)过去三年大检查从未检查过的企业和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九)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这次大检查继续授权地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至于拖欠税款
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大检查进行清理,催收入库。
五、查处原则。大检查必须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
则。要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对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单位的主要领
导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
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立案查处。各级公安、检察和司法部门
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选择一些典型违法违纪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大检查查出的各项应缴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要保证及时足额地优先缴入国库,如有
拒不缴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划拨扣缴。对于清查出来的缓缴、欠缴税款,必须立即
上交国库,并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组织领导。大检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
行。各级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要积极参与,互
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大检查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大检查
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大检查工作。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大检
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在大检查中,要重视发挥社会审计机构的作用。要继续邀请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
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组成联合工作组,有重点地分赴一
些地区督促、推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也要相应组派大检查工
作组,深入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
七、具体实施。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
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地方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依照现行法
律法规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
门,要及时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