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101号颁布时间:2000-05-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监管处、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
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及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力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信用社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企业,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信用社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财务管理应当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信用社的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社员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民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其则务状况。各级农村信用 合作管理部门对信用社财务工作负有管理、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 信用社应透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信用社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七条 信用社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八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信用社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九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是指信用社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信用社公积金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信用社股权设置必须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信 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信用社的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个人资本金、法人资金和信用社集体资本金等。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自然人等以其合法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杜形成的资本金。
(二)法人资本金:是指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货币资产投入信用社形成的资本金。
(三)信用社集体资本金:是指信用社历年积累按规定转作实收资本形成的资本金。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按照出资比例或信用社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信用社社员经本社理事合同意后,可以退股。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信用社的资本,应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信用社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三条 信用社的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信用社的盈余公积包括信用社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实收资本的25%, 第十五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信用社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十六条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第十七条 信用社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存放资金、各种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发行的债券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1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
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高于或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及提取应付利息的范围和方法,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余额的差额部分以及不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负债的实付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固定贸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合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位易耗品。
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创、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低值易耗品可—次或分期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据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个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需要改装后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应加上改装费。信用杜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价差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今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信用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五)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