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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颁布时间:2008-02-25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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