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滑板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14号颁布时间:2007-01-2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滑板车轮胎等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6]7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汽车轮胎包括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虽然不同于行驶于一般道路的汽车,但仍属于机动车;用于这类车辆的轮胎虽具有断面较宽、速变较低等特点,但没有改变其作为机动车轮胎的本质,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