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税字[2000]72号颁布时间:2000-05-16

     2000年5月16日 财税字[2000]72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 (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 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 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0年组织的石 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海洋开采石油(天然 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财税字[1997]42号文件的附件)和《关于海洋 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7]76号)规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 开发项目(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